发改就业〔2018〕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审计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银监局、总工会: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迫切需要一支规模宏大的技能劳动者大军。近年来,职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公共实训机构提供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培训的数量和质量来看,还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此,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形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信息联通、资源共享,能够基本满足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对技能人才需求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体系,实现培训渠道广泛、培训主体多元、培训信息联通、培训方式丰富、培训管理规范,有效对接职业技能培训供需,基本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
二、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
(一)推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以公共实训机构为主体,包括公共实训基地、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鼓励各地结合主体功能定位、区域产业分布和培训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编制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规划,构建层级合理、定位清楚、布局科学的建设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提高培训就业信息共享能力
(二)积极构建培训和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衔接,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上开展的培训内容,应与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信息充分对接,按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与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岗前培训等多种形式合作,积极建立劳动用工和技能实训紧密结合、无缝对接的联动机制。加强劳动者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鼓励引导劳动者按市场需求状况和自身职业发展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提高劳动者进行技能实训后的就业质量,有效缓解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上综合经办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业务。围绕“互联网+”行动计划,通过信息化建设推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劳动者提供统一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数字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完善数字职业技能培训顶层设计。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分步试点、分类推进。推动建立数字职业培训标准体系,使接受培训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社会普遍认可,提高就业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打造数字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和全国产业工人网络学习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各地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积极引导整合大企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的数字职业培训资源,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推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和人工智能(AI)等新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六)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发展需求,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积极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提高教材质量,丰富教材内容,规范教材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师资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
(八)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投入。中央投资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予以补助,鼓励各地建立试点,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社会捐助赞助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指导各地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与企业合作。明确公共实训基地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的公益性属性,各地在建设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收费。企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日常管理、基本耗材所需费用由平台承担,主要耗材、学员费用、实训指导教师费用由企业承担,相关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间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好政府、学校和企业的现有资源,鼓励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间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享。鼓励地方政府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统一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PPP模式。积极探索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运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科学制定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界定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PPP项目中政府投资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十二)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各地方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建设管理责任,通过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专项稽察、网上监测、不定期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实现“全覆盖、全过程、常态化”监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合规有效使用和发挥预期效果。地方开展项目建设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能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审计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以就业为导向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成果验收标准和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指导。加强开展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积极开展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区域间的合作交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地建设动态,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审计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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