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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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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竞赛

学生竞赛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4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高水平技能竞赛,促进学生专业素养、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特在《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辽铁院发〔20184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对学生停课备赛的管理和停课后课程成绩的给定进行补充说明。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竞赛项目。

1.本规定所指赛项原则上仅包括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两类国家级重要赛事及其省级选拔赛。

2.其他纳入辽宁省高校综合运行监测与绩效管理平台统计范畴的国家级或省级竞赛、由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指委)等举办的全国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除特有需要的,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3.其他等级的职业技能竞赛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4.所有基础学科竞赛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5.未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和未经学校批准停课的比赛,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二条 停课备赛的审批。

1.学生需停课备赛的赛项负责人须提前组织校内选拔赛,按照实际参赛人数确定停课学生名单。

2.赛项负责人需在停课备赛前一周填报《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停课备赛申请表》(见附件),经参赛组织部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停课备赛。

3.超出实际参赛人数或未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学生不允许停课备赛。

4.严格控制停课备赛的时间长度,两类国家级重要赛事及其省级选拔赛原则上停课时间不超过2个月,特有需要的不允许超过1个学期。其他获准的比赛原则上停课时间不超过1个月,特有需要的不允许超过2个月。

5.非停课时段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参加全部课程的学习活动,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成绩认定。

第三条 对停课备赛学生成绩的认定。

1.参赛(停课)学期全部考查课(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记为优秀。

2.获准停课备赛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课成绩加分按照《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辽铁院发〔201843号)执行,其中参加两类国家级重要赛事及其省级选拔赛的学生,加分后不足80分的课程成绩记为80分;参加其他竞赛的学生,加分后不足75分的课程成绩记为75分。

3.审批通过的《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停课备赛申请表》(复印件或扫描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交与相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严格按文件给定成绩。

第四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辽铁院发〔201843号)与本规定不同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停课备赛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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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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