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激励学生参加比赛,为校争光,通过比赛提高学校行业影响和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竞赛项目范围如下:
1.国家、行业、省级教育部门或有关学会或团体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专业技能、专业基础技能)、学科专项能力竞赛(数学、英语、语文、思政等基础学科);
2.国家、行业、省级有关部门或组织及学校举办的体育比赛;
3.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其他竞赛;
4.校内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及全校性的基础学科竞赛;
5.未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比赛,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二、竞赛管理
(一)竞赛周期
1.各二级学院或部每学年在不同年级分别举办一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省各级竞赛按上级举办部门的安排时间进行。
2.基础学科(含体育)根据上级比赛安排组织校内选拔赛或根据教学进度每年可组织一次全校性比赛。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
1.各类竞赛项目的组织或牵头部门应在赛前制定培训辅导计划,指定指导教师,负责竞赛准备和组织参赛,部门领导负责监控竞赛准备以及实施过程。赛前填写《学生参赛申请表》(附件1),经学校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参加竞赛的学生,在非集训、比赛时间,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正常上课;集训、比赛期间,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按照《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考试资格,并按时参加考试。
3.竞赛活动结束后,写出竞赛总结,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留存。
三、竞赛奖励
(一)加分奖励
1.参加校级以上竞赛(不含校级)的学生根据比赛成绩以参赛学生的获奖证书为准,给予加分奖励。
2.参加比赛但没有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按四等奖进行加分奖励。
3.体育比赛的获奖名次与获奖等级对应如下:获得第一、二、三名为一等奖;获得第四、五、六名为二等奖;获得第七、八名为三等奖;参加集训并参赛,但没有取得名次的为四等奖。
4.参加集训未参加比赛的后备队员,原则上不予加分;确实因准备比赛影响学习的,按不超过四等奖的50%加分。
5.加分奖励只限于参赛学期的期末考试学科,且不超过三门课程,考查课程不予加分。
6.各类比赛级别按目录管理,参照附件4:《学生类比赛级别目录》。目录内不包含的,其等级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下同)
7.每门课程加分奖励按下列标准掌握:
项别 |
竞赛级别 |
|||||||
国家级(一类、二类) |
省级、行业级(一类、二类) |
|||||||
获奖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四 |
奖励分数 |
30 |
25 |
22 |
20 |
20 |
15 |
10 |
8 |
(二)物质奖励
1.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获奖的同学,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1)个人参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项别 |
竞赛级别 |
|||||||||
国家级(一类/二类) |
行业级 |
省级(一类/二类) |
||||||||
获奖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元) |
2400/ 2000 |
1200/ 1000 |
600/ 500 |
300/ 200 |
400 |
300 |
200 |
350/ 300 |
220/ 200 |
150/ 100 |
(2)以上奖励是指学生在现场的竞赛项目。如果只是提交作品或论文的竞赛,所有奖励应乘以系数0.7。
(3)团队参赛获奖奖励标准在个人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加20%。原则上,省赛奖励平均每人不低于100元,国赛奖励每人不低于200元。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参赛团队负责人确定。
(4)获奖学生奖励奖金从“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基金”中支出。
2.各部门组织的校级比赛不进行加分奖励,按获奖等级可发给奖品及获奖证书。学生竞赛奖品由各二级学院或部在包干经费中列支。奖励的学生人数,按该年级参赛专业学生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尾数进整。一学年内,每个年级获得奖励的学生人数累计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6%(一等奖1%、二等奖2%、三等奖3%)。
四、附则
1.获得期末考试课程的加分奖励,由组织竞赛的各二级学院或部统一填写《学生竞赛成绩奖励申请表》(附件2),最迟于期末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2.奖励分数加在期末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上,加分科目的任课教师提交纸质成绩单时要注明加分情况,教务处核查落实奖励加分;
3.经奖励加分后,学生成绩如果超过班级最高分,则按原最高分计分;
4.获得加分奖励的学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时,则应去掉奖励加分后参加排名;
5.超出本办法之外的情况,不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学习成绩较差,在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以破格加分,具体加分奖励必须经过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6.竞赛奖金奖励需在赛后填写《学生竞赛获奖审批表》(附件3),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由竞赛负责人统一办理。
7.本办法自学院发布红头文件之日起生效,原“学生竞赛管理与获奖学生奖励办法(辽铁院发[2017]77号)”同时废止;
8.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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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附件1:学生参赛申请表
附件2:学院或部 / 学年第 学期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奖励申请表
附件3:学生竞赛获奖审批表
附件4:学生类比赛级别目录
附件1-4: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