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学校决定实行辅修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根据各专业的教学条件和企业需求情况而定。 第四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习时间为两年。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所修课程必须覆盖该辅修专业所归属的主修专业中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必要的实践环节,一般为8~10门课程。 第三章 辅修专业的招生 第五条 辅修专业招生对象是环球360管理系统入口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及铁道机车车辆等专业女生。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具体安排按照辅修专业的要求。 第四章 报名与缴费 第七条 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到教务处网页上下载《环球360管理系统入口学生辅修专业申请表》,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填写后,提交所在系审核,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先以系为单位报辅修专业开设系审核,然后再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教务处将审核后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系,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辅修专业的相关费用。辅修专业在开课后一周内可办理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中途因某种原因退出或取消辅修专业学习者,已缴纳的辅修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的修业年限以主修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准,不延长学制。 第十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修读辅修专业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视为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中途学习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修完课程者,可向辅修专业所在系申请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承认其已修过课程的成绩,并可冲抵其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对无故自行停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予保留。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业信息由教务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1.辅修专业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不及格; 2.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专业注册手续; 3.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学习时间超过标准修业年限。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是学校高职教学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体系。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审定、教学任务下发、教学检查监督、考试安排、教材管理、成绩系统管理、辅修证书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学生报名、缴费、注册、教材领取、学生出勤及上课情况管理等。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隶属的教学单位负责辅修专业的申报、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征订、教学任务的组织与落实、课表安排、任课教师聘用等日常教学管理。 第七章 修读方式与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管理办法参照主修专业。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门辅修课程旷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完辅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获得规定学分,由辅修专业开设系和教务处审核后,颁发辅修证书。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费原则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对学校申办辅修专业的批复以及锦州市物价局对学校辅修专业收费标准的批示,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课程每学分100元的标准,按学制分年缴纳学费(实验费按消耗情况另行核收、教材费另收)。由资金结算中心管理,使用学校统一发票。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分配方法 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所收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1、课时酬金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每课时增加5元,学时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2、学生所在系按本系学生缴费额提留6.25%(每生100元),用于学生管理。 3、辅修专业开设系按本系招生学生缴费额提留3.75%(每生60元),用于教学安排组织。 4、教务处按招生学生缴费额提留3.75%(每生60元),用于教学活动管理运行的业务开支。 5、其余部分上交学校基金,用于专业与课程建设,以及贴补修读人数少、成本高的专业,由教务处统一掌握。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加强辅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促进辅修专业的健康发展,合理规范使用管理辅修专业的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环球360管理系统入口 教学工作委员会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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